15岁女生拒买47元水果捞被骂是小三 当事人: 店主没称就切了,希望对方道歉 律师:商家侵犯了女孩的名誉权!

互联网   2023-08-09 01:54:56

近日,山西太原一网友发视频称在柳巷拒绝购买47元一盒的水果捞以后,被商家多人拦下不让走,期间被不停的辱骂,甚至说出“是爸爸的小三”之类的话。

视频显示,一群人正在争执中,一位穿着条纹上衣的女性不断对着对方辱骂,另外一位穿着黑色上衣的女性同样指着对方骂道:“没钱就不要把你家孩子放出来,穷货,带这个小三录什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当事人常同学称,商家水果捞9.5元半斤,自己嫌太贵就少要了点,结果商家拿去后台切完回来说要47块,自己嫌贵就没要,把水果放在原地。随后,对方就不让自己走,自己爸爸过来之后,双方就争吵了起来。

常同学表示:“她当时跟我说9块5半斤,然后我们就说挺贵的少买点,拿到后面她就去切去了,也没先给我们称,先切切完之后递过来说47块,我就给她放那了说我不要了,她就不让我走了,我就给我爸爸打电话,后来就发生了视频里那些。穿黑衣服的那个人一直指着我骂,还说‘这是不是你的小三’。我朋友第一时间就报警了,也调解了,但我希望她们能给我道歉,昨天连道歉都没有,我可生气了。”

据当事人常同学社交账号介绍,其今年才15岁,在放出争执视频后常同学表示:“实在无法理解黑衣女士是怎么说出我是我爸小三这种话的,难道家里没有孩子吗?如果孩子在社会上被这样侮辱,她会怎样呢?”

在常同学社交账号留言区,疑似水果店方发声,称骂人是因为女孩爸爸要拿走水果不给钱,常同学则表示是父亲想要去其他摊位称一下,是否有两斤半。

目前,事情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商家侵犯了女孩的名誉权!

对此,头条号作者“安律说法”@安律说法进行了详细分析。

首先,切完嫌贵能不能不买?

水果本就不易保存,切完的水果更是如此,顾客购买水果,与商家建立买卖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的约束。

换句话说,如果购买水果商家切完后,顾客仅仅因为嫌贵,不买了,其实就是违约行为,商家依法有权要求顾客支付相应的费用。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6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换句话说,商家与顾客的关系不仅受民法典合同编的调整,还受《消费者保护法》等法律的约束。顾客嫌贵不愿意支付相应的费用,商家要求顾客依约履行支付义务的,除了要考虑与顾客之间的约定,还应当确保自己在合规经营之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9、10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以及公平交易、知情权利。

具体到本案,虽然商家事先明码标价,但是先切再称,而且不是用“斤”做计量而是“半斤”作为计量,有诱导消费、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之嫌。

其次,不管谁对谁错,都不能出口伤人!

女孩作为消费者如果认为商家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商家认为女孩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依法维权。

商家因为与15岁女孩发生争执,就公然辱骂女孩及其父亲,这种行为显然过激。

从民事角度而言,涉事商家侵犯了女孩及其父亲的名誉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甚至赔偿损失的责任。

而从治安违法角度而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9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商家不能征得女孩及其父亲的原谅,最终还将面临行政罚款、拘留。

最后,和气才能生财,作为经营者更应该明白这点!因为47元钱,最终与顾客闹成这样,着实是太不应该!

(零度时评综合沸点视频、@安律说法)